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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

· 基金会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项目的管理,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、合规,实现项目目标,维护基金会、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章程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的资助资金。
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、项目实施、项目资金、项目评估、项目信息的管理。
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
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“择优支持、公正合理、平等竞争、激励创新”的原则,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,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、可行性、实效性及持续性。
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《项目立项报告》,内容包括:项目背景、前期调研、可行性分析、实施计划(实施目标、内容、进度及预算)、评估方法等。
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审议、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,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。
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
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
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,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,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、检查验收、定期汇报,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、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、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。
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,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;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,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;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,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,并报理事会批准。
第十条